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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32條。該條例具有創制性,是全國首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條例充分體現了‘小切口’‘小快靈’和創制性立法要求。對提高全省農產品附加值和信譽度,充分發揮全省生態環境優勢,促進全省綠色農業、有機農業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增產、農村振興、農民增收,將為黑龍江省‘四個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笔∪舜蟪N瘯üの魅瓮蹼p近介紹。
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扶持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從事技術研發、品牌建設、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作出不適用本條例的除外規定。
條例所規范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于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服務范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區域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共同享有。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承擔的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予以統籌保障。同時,明確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為更好地挖掘黑龍江氣候資源潛力、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條例明確了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管理職責,將好的經驗做法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固化。條例規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實行目錄管理制度。規定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參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協調機制,共享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所需的種植養殖規模、產量、產品質量檢測、產地環境等數據。
條例規定,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溯源系統(平臺),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來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真偽、主要氣象數據等信息查詢服務。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氣候資源普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應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同時,條例進一步細化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氣象觀測站網,推動區域自動氣象站和農田小氣候站建設。